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

科技让驾考更美好

11月1日《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点击:9691次 发布日期:2022-11-01


10月27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填补了我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空白,从法律制度层面为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和重要支撑。


《条例》对合肥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通行管理、停放和充电管理、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四条。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等行为


《条例》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禁止加装、改装座位或者加装遮阳篷、挡风板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及相关经营性活动。其中,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非机动车登记上牌上,《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依法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不得污损、遮挡、倒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对于个人所有的非机动车,实施免费登记政策,聚焦为民便民惠民,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驾驶人、乘坐人均应佩戴安全头盔


针对我市存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条例》从产销管理、通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规定,特别规定,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以及在外地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必须遵守合肥市规定的临时通行期限,逾期不得上道路行驶。


小头盔,大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从而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另外,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内有序等候;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便利


《条例》明确了商场、写字楼、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配套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网络餐饮外卖和快递服务配送车辆提供便利,进一步为群众日常出行停车和“外卖小哥”临时停放提供方便。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用电宣传,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充电。违反这一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共享单车停放和运维


对于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条例》紧紧抓住停放秩序和运维调度两个关键问题,坚持总量调控、精准投放和高效运维,要求运营企业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未在停放点停放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平衡区域潮汐时段车辆供给,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构建和谐交通秩序。


《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对未在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未每日进行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