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高质量发展,推广应用人工智能、5G、大数据、数字测控等新技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驾驶培训需求,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一版)。
1.本导则所称机器人教练是指安装并运行于具备合法资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的训练场地内的教学车辆上,部分替代人工教练员开展场地驾驶培训教学的智能实车驾驶培训系统。2.机器人教练需具备风险预判、识别与安全保障能力,提供学员与人工教练员的双向沟通渠道,对教学、训练过程及学时进行全面记录与存储,并具备设备自检与故障诊断功能。3.机器人教练的教学内容及教学术语需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有关要求,结合规范化教材相关内容,对学员驾驶行为和培训过程进行智能化分析、评价与反馈,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养,保证规范化教学。4.机器人教练应设置基本的安全模块,具备环境感知、车速判断等功能,可自动识别预判学员培训过程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及危险环境,并采取自动安全控制措施,提供安全保障。
5.机器人教练应具备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完善信息安全防控技术措施,切实保护驾培机构与学员的信息安全。6.机器人教练车辆所搭载的计时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保障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如实记录、存储、上传学员培训学时信息,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7.机器人教练服务单位提供的机器人教练培训服务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确保产品安全有效。8.机器人教练服务单位为我省境内驾培机构提供机器人教练培训产品前,应与驾培机构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并签订《机动车驾驶计时培训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
9.机器人教练服务单位应具备可持续开发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结合驾培机构教学特色,组织制定个性化的教学方案,并提供及时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10.应用机器人教练的驾培机构需签订《机动车驾驶计时培训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11.驾培机构应用机器人教练需将机器人教练基础数据(包括机器人教练培训服务产品情况、驾培机构情况、对应的教学车辆、安全指导人员、远程监控人员等信息)报送当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2.驾培机构应在许可的驾培机构训练场地内使用机器人教练开展场地驾驶操作培训,并在按规定划设的教练场地电子围栏内开展培训。机器人教练教学场地应相对独立、封闭,不得与非机器人教练车辆混合使用场地。
13.驾培机构应设置智能监控中心,实时监控机器人教练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具备与学员远程对话、制动和锁定车辆等功能。机器人教练运行期间需至少保证1名工作人员在监控中心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备教练员资格条件并且具有三年以上教练员从业经历。14.驾培机构需为机器人教练车辆配备指定的安全指导人员,负责指导学员正确使用机器人教练,并提供安全应急保障。每所驾培机构需配备不少于2名机器人教练安全指导人员,安全指导人员应具备教练员资格条件并具有三年以上教练员从业经历。15.驾培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对机器人教练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建立台账。机器人教练车因加油、保养等需驶出安全电子围栏区域时,应由专人关闭机器人教练系统或机器人教练车安全模块。非授权人员不得违规操作。16.驾培机构应在学员首次使用机器人教练之前,组织学员认真学习机器人教练操作指南,必要时由安全指导人员进行人工辅助讲解,确保学员掌握机器人教练使用方法以及应急求助方法。
17.驾培机构不得在关闭机器人教练系统或机器人教练车安全模块的情况下,让学员独立操作机器人教练车。18.驾培机构应使用机器人教练搭载的计时终端设备将学员的培训学时信息(包含电子教学日志和阶段学时)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并确保培训学时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19.驾培机构应对利用机器人教练完成相应驾驶操作培训部分的学员按规定进行阶段结业考核。20.学员在应用机器人教练学习驾驶操作培训前,需核对与驾培机构签订的驾驶培训服务合同中是否涉及相关权益保障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1.学员在使用机器人教练开展相关培训项目前需认真学习机器人教练操作指南,熟练掌握机器人教练各项功能操作规范以及应急求助方法。22.学员在学习驾驶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机器人教练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时需立即向监控中心和现场安全指导人员求助,并迅速离开教学车辆,确保自身安全。